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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标准应用——运输工具(公路)

(一)前期准备

1.企业在中国(浙江)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注册;

(二)系统提交申请

公路运输工具用户或其代理用户通过“中国(浙江)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zj.cn/)“运输工具”子系统,“公路”模块按要求填写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相关数据,并向海关申报备案数据,向边检申报车辆进境信息数据。注:“单一窗口”系统提供来往港澳公路运输工具经营企业、公/私用公路交通工具负责人备案的录 入、暂存、申报和未申报单证的删除及变更已审批通过的备案数据并重新申报的功能。不包括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经营企业、进出境公/私用公路交通工具负责人备案。这两类企业应在直属海关或其指定的隶属海关办理书面的备案手续,不需要传输电子数据。

(三)现场提交材料

在系统提交相应电子材料信息的同时,企业需到对应海关窗口提交纸面申请材料,具体如下:

1.进境申报: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路车辆进境(港)申报单》,以及上述申报单中列明应当交验的其他单证。

2.出境申报: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路车辆出境(港)申报单》,以及上述申报单中列明应当交验的其他单证。

对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车辆和驾驶员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货运企业备案:
①《来往香港/澳门货运企业备案申请表》;
②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⑤专业货运企业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生产型企业提交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函。
提交③、④、⑤项文件复印件时,还应当同时出示原件正本供海关核对。
(2)车辆备案:
①《来往香港/澳门货运车辆及驾驶员备案登记表》;
②《来往香港/澳门货运车辆海关验车记录表》或者海关认可的公安交通车检部门出具的验车报告;
③《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政府主管部门);
④《机动车辆行驶证》;
⑤符合海关要求的车辆彩色照片4张(其中,2张为车辆左前侧面45度角拍摄并可明显看见油箱和粤港/澳两地车牌;2张为后侧面45度角拍摄并可明显看见粤港/澳两地车牌,均为4×3寸);
⑥其他文件:
1)在香港/澳门地区办理车辆登记证明文件的进出境车辆,应当同时提交境外有关政府管理机构签发的车辆登记文件;
2)在内地办理车辆登记证明文件的进出境车辆,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3)运载危险品的车辆,应当同时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港/澳籍车辆,应当同时提交《来往香港/澳门车辆备案临时进境验车申报表》;
5)生产型企业的自用车辆,应当同时提交《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提交第④项和第⑥项2)、3)、4)项文件复印件时,还应当同时出示原件正本供海关核对。
(3)驾驶员备案:
①《来往香港/澳门货运车辆及驾驶员备案登记表》;
②《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政府主管部门);
③《机动车辆驾驶员驾驶证》;
④驾驶员《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护照》;
⑤驾驶员彩色近照2张(规格:大一寸、免冠、红底)。
提交③、④项文件复印件时,还应当同时出示原件正本供海关核对。

(四)核发证件

海关接收备案申报数据及材料后,核对申请人是否与权利人一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内容是否一致。审核无误通过后,制发《来往香港/澳门货运企业备案登记证》;《来往香港/澳门车辆进出境签证簿》以及通关证件。

车辆进出境申报,海关接收申报数据及材料后核对单证内容是否如实、准确;纸面单证内容与电子信息内容是否一致。审核无误通过后,办结车辆进出境业务。

(五)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海关总署官网http://online.customs.gov.cn/static/pages/treeGuide.html左侧菜单:运输工具——车辆进出境申报(来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