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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舱单申报系统申报的提单状态被卡在“已申报”或是“转人工”,海关也看不到单子,该怎么办?

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是提运单信息内企业代码类别填错。

解决方法为:选中提单,点击提单列表上方的【状态解锁】按钮,即可将“已申报”和“转人工”对应的提单的状态变为可修改、删除的“暂存”状态,企业可以修改后重报。

 

(二)单一窗口系统中录入时,提运单信息下的收发货人/通知人代码应如何填写?

收发货人、通知人代码要按照海关总署2017年第56号公告附件40《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对应的代码类型填写,填写格式为“代码缩写+企业代码”。单一窗口录入时,在“收发货人/通知人代码”一栏内直接填入企业代码,在“企业代码类型”一栏内填写代码缩写,代码及代码类型在页面上为两个拆分字段,企业无需在代码前加上代码缩写,系统在发往海关时在报文中自动将两者合并生成“代码缩写+企业代码”的报文格式。

 

(三)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传输时限的具体规定?

原始舱单:集装箱船应于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应于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主要数据。应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预配舱单:应在报关前向海关传输主要数据。在海关接受主要数据传输后,集装箱船舶应在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应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装载舱单: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30分钟前。

理货报告:出境运输工具驶离装货港的6小时内。

 

(四)超过规定时限后舱单还能传输么?

按照目前海关舱单系统设置,超过规定时限后,系统还是可以接受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的,但是,数据报文必须要由海关关员进行人工审核后才可以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