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浙江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登录 | 注册 |
地区切换
客服热线:0571-967209

纳税人识别号

2020-09-01

提问
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吗?
提问者:a****s 2020-09-01
回答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不属于企业,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结果仅供参考,不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没有任何瑕疵,本网站对所有的网站的内容有修改和解释权。用户应以实际办理相关业务的要求为准, 对用户使用网站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时可能存在的风险由用户本人承担.
回答者:c****7 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