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流程
(一)前期准备
1.企业在中国(浙江)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注册。
- 手册设立
1.申报生产能力信息
企业按要求在商务部门要求的系统上如实、完整地申报生产能力信息。
2.系统提交手册设立申报
通过“中国(浙江)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zj.cn/)“加工贸易”子系统,“加工贸易手册(金二)”模块,录入手册信息,并向主管海关申报电子数据。
3.提交资料
(1)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信息表(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2)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纸质或电子)
(3)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纸质或电子)
(4)特殊商品的主管部门核准文件(纸质)
上述材料如提供电子版,需在系统随附单据中上传扫描件。
4.海关审核
自接受企业手册设立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海关对企业申报电子数据和随附单证完成审核。
手册设立环节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料件和成品是否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或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商品;
(2)经营企业是否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情形;
(3)属于保证金征收范围的,是否已经办结相关手续;
(4)料件、成品涉及许可证件的,是否已经提交许可证件;
(5)是否符合加工生产能力范围;
(6)料件有否属于消耗性物料范围;
(7)是否超单耗标准;
(8)成品与料件间耗用关系以及进出口金额之间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9)设立内容是否按照《规范申报目录》中相应商品所列申报要素的各项内容填报;
(10)加工贸易成品是否出口应税商品;
(11)料件涉及配额商品时,核查总量累计是否超过该企业本年度配额持有总量;
(12)特殊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是否符合审批级别要求。
5.核发手册
审核通过后核发手册,需缴纳担保的企业应登陆单一窗口“保税担保管理(金二)”子系统处理,并至主管海关办理风险担保缴纳手续。
- 手册变更
1.申请变更时应先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并通过审批。
2.通过“单一窗口”系统提交手册变更申请(参见【手册设立】)
3.向手册备案办理业务的现场海关提交以下材料(纸质或电子上传)
(1)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信息表;
(2)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信息表;
(3)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4)料件、成品涉及需要在变更环节许可证件的,应收取相关许可证件。(如废物,原油,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生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等);
(5)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四)海关审核
自接受企业手册设立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海关对企业申报变更的电子数据和随附单证完成审核。
手册变更环节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变更的料件和成品是否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或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商品;
2.经营企业是否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情形;
3.属于保证金征收范围的,是否已经办结相关手续;
4.变更的料件、成品涉及许可证件的,是否已经提交许可证件;
5.是否符合加工生产能力范围;
6.变更的料件有否属于消耗性物料范围;
7.是否超单耗标准;
8.成品与料件间耗用关系以及进出口金额之间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9.变更内容是否按照《规范申报目录》中相应商品所列申报要素的各项内容填报;
10.变更的成品是否出口应税商品;
11.变更的料件涉及配额商品时,核查总量累计是否超过该企业本年度配额持有总量;
12.特殊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是否符合审批级别要求。
(五)手册报核
1.通过“单一窗口”系统提交手册核销申报(参见【手册设立】)
2.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加工贸易核销申报表与核销核算表(纸质或电子)。
(2)按照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单证。
上述材料如提供电子版,需在系统随附单据中上传扫描件。
3.海关审核
自受理企业报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海关对企业申报核销的电子数据和随附单证完成审核。审核标准如下:
(1)报核数据单单相符,与金二系统电子底账数据单机相符;
(2)实际进出口数量是否平衡,是否超出备案数量;
(3)手册进出口金额是否倒挂;
(4)有无超总署单耗标准和风险参数的情况;
(5)是否存在先出后进的情况;
(6)边角料、剩余料件、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相关处理是否符合海关规定,单证是否齐全;
(7)单耗申报环节、申报状态、申报单耗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8)触发核查条件的,海关会视情况下厂核查处置。
4.制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外发加工】
1.经营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系统提交外发加工备案(参见【手册设立】)
2.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纸质或电子)
1.外发加工合同或协议
3.海关审核
审核标准如下:
- 是否在货物首次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备案外发加工基本情况;
- 审核外发的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计量单位是否与合同一致;
- 对全工序外发的,企业是否已经缴纳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保函。变更外发加工信息时,涉及企业应缴纳外发加工保证金数量增加的,是否已经补缴保证金或者保函。
审核通过后下发同意回执。
(六)办理地点及业务咨询方式
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