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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标准应用——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拟向中国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化学品的外商或其代理人。

2.拟进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化学品的企业。

3.拟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化学品的企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相关法规政策和程序要求;

2.符合《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取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相关规定。

二、基本流程

(一)系统提交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通过中国(浙江)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zj.cn/)“许可证件”子系统,“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模块进行申报。

(二)审批状态查询

在提交申请单过后,监管部门会将通知单申请的处理状态(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平台反馈给申报人,申报人可直接在单一窗口进行查询并打印。

(三)递交申请材料

企业邮寄相关资料至浙江省商务厅外贸管理处,具体申请资料如下:

(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2份及电子版1份;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内资企业提供)2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核查证明2份;

(5)进/出口合同(协议)2份;

(6)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

(7)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2份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须提供上述材料);

(8)外资企业需提供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2份;

(9)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证函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的外资企业须提供上述材料);

(10)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外资企业提供)复印件各2份。

申请接收邮寄地址:

电话:0571-87050895

地址:延安路466号浙江经贸大楼南10楼1006室(杭州市下城区天水街道)

(四)办理地点及业务咨询方式:具体办理流程详见浙江政务服务网-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转报。http://www.zjzwfw.gov.cn/zjservice/item/detail/index.do?localInnerCode=68f7f56e-a9f2-4ab6-95c5-6a7f2f45bcdf&jurisCode=330000 (链接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